2024-02-1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改善城市的环境卫 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 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 嵊山镇人民政府环卫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 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 向环卫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卫所 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 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卫所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交纳处置费。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卫所申请登记,由环卫所负责统一安排。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由环卫所 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 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嵊山镇人民政府环卫所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嵊山镇人民政府环卫所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应 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监督和检查。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和在运输过程中扬撒、遗漏。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嵊山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嵊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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