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切实维护和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海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生态环境有关工作机制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具体包括装修垃圾、建筑泥浆、拆迁垃圾、建筑渣土等四大类。
第三条 全市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监管工作,有效遏制全市建筑垃圾处置中存在的偷运、乱倒、偷倒等问题,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管理执法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海宁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网络。
第八条 市政府建立海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牵头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规划,并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考核,主要职责:
(一)依据“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就近消化、属地为主”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规划;推广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回收利用模式;
(二)负责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建筑垃圾中转分拣站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开展检查、考核;
(四)负责制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从业标准,并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对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和车辆的运输资格进行审核;
(五)负责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运行监管;
(六)牵头协调建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从业企业或个人不良记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全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九条 市级相关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发展和改革局:在建设项目的立项、扩初审查时,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途径严格控制和减少项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和沿街商户修缮、装饰建筑垃圾的管理;实施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开发区、度假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处置等行为进行审批核准;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案件。
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检查,对无牌无证、不符合准运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处理随意倾倒、抛撒、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营运车辆、船舶运输许可证进行审核;查处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相应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建筑垃圾违法运输经营行为;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污染公路、船舶污染、在航道内堆放和废弃建筑垃圾影响通航及违法超限运输等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做好全市建筑垃圾堆放点规划编制相关工作;根据我市建筑垃圾消纳库容需求,配合编制好我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规划等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进行技术鉴定,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水利局:负责因建设需要的涉河涉堤的审核、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的办理。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负责对违法处置有毒有害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乱堆放、乱处置行为的查处。
财政局: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市级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等相关事项的经费保障工作。
商务局:负责对局下属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加强协调和监管。
司法局:对行政执法部门在全市建筑垃圾行政执法中的情况进行监督。
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建设工程申报材料的审查,监督工程招投标单位在相关招投标文书中载明建筑垃圾处置条款。实业投资集团、城投集团、交投集团、水务集团:负责本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管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对已收储或拟建未开工的地块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应建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统筹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编制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规划;
(二)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中转分拣站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
(三)负责审核、监管镇、村两级建筑垃圾处置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包括工地现场、土方测量、运输协议、消纳场所等)进行审核,并核发“一车一证”;
(五)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巡查监管,将建筑垃圾需求、利用、消纳等相关信息纳入市级信息平台;
(六)配合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属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从业企业不良记录;协助并配合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对辖区内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格审核;
(七)牵头组织属地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十一条 村(社区)主要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做好本村(社区)对建筑垃圾实施有效管理的宣传工作。
(二)加强本村(社区)建筑垃圾的巡查和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管理部门反映。
(三)负责本村(社区)建筑垃圾堆放点(收集点)的合理选址并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规范建设和设置,落实人员进行日常规范化管理杜绝混合垃圾的产生,引导居民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集中堆放到指定的堆放地点,由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负责定期统一清运至指定消纳场。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市区规划区、马桥街道规划区内所有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立项后,应当将建筑垃圾出运种类、数量、时间等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城镇规划区以内的所有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出运种类、数量、时间等向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申报,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分类汇总后每季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村(社区)将建筑垃圾出运种类、数量、时间等向属地建筑垃圾专门机构申报,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分类汇总后每季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涉及绿化种植用地、低洼田地改造(原则上不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废弃水渠沟池、河浜填土以及建筑工程回填和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等需用建筑垃圾的,经属地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同意,每季汇总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属地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规划,落实市镇两级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安排和相关前期工作,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消纳场的土地、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属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门机构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和备案的审批:
(一)市区规划区(北至湖盐线、西至海涛路、南至规划河道、东至环城东路)、马桥街道规划区(北至规划河道、西至沧平路和海宁大道、南至红旗西路和01省道、东至麻泾港)内行政许可项目(出运量在500立方以上)的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处置,由处置单位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
(二)镇、盐官度假区规划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行政许可项目(出运量在500立方以上)的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处置,由处置单位向出运地属地政府提出申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属地政府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
(三)市区规划区(北至湖盐线、西至海涛路、南至规划河道、东至环城东路)、马桥街道规划区(北至规划河道、西至沧平路和海宁大道、南至红旗西路和01省道、东至麻泾港)内备案项目(出运量在500立方以下)的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处置,由处置单位向市综合执法局单位提出申报并填写清运申请表,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处置。
(四)镇、盐官度假区规划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备案项目(出运量在500立方以下)的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处置,由处置单位向出运地属地政府提出申报并填写清运申请表,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处置。
对跨区域处置中有违法立案的项目,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属地执法部门查处,出运和消纳所在地属地执法部门配合。
(五)市区规划区、镇(街道)、盐官度假区规划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外,需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项目由属地政府审核、管理、监管。在镇(街道、开发区)之间跨区域消纳处置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专管机构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本市原则上不予接收消纳市外建筑垃圾,如确需接收消纳的,由消纳场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经交通、交警部门审核确定运输路线后,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同意后方可接收消纳市外建筑垃圾。
第四章 出运和消纳、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和出运、堆放建筑垃圾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入城市道路的交接处必须硬化或用钢板铺垫,达到15米以上。
(二)配备高压冲洗设施,设置符合规定的排水设施和泥水沉淀池。
(三)落实防止污水外溢和防尘等措施。
(四)负责做好工地(堆场)出入口百米范围内道路清洁。
(五)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六)符合《海宁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单位自行安排落实建筑垃圾堆放、消纳场地的,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集体土地所有人、国有土地使用人同意堆放消纳的意见。
(二)土地所有人、使用人需要堆放建筑垃圾的理由合理正当,且有消纳处置的保证措施。
(三)场地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条件。
(四)堆土高于道路路面的应当设有围墙等封闭设施,但堆土不得高于围墙高度。
(五)落实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四到位”(即程序到位、污染防治到位、日常管理到位、周边环境整治到位)、“七个有”(即有围墙、有标识、有监控、有人管、有制度、有防污措施、有修复方案)的要求进行管理。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应符合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堆放、消纳作业期间,堆放、消纳单位和个人应落实管理人员,不得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保护场内设施完好,维护现场环境卫生,确保场内建筑垃圾分类堆放。作业完工七日内,应及时清理残土废渣,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特别是装修垃圾和拆迁(拆违)垃圾的规范管理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处置核准的单位运输、处置。
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无处置资格的单位运输,严禁个人承接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业务。
第二十四条 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建筑垃圾运输从业标准实行公司化、标准化运行,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必须具有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车辆货厢栏板高度符合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标示的货厢内部尺寸且货厢内壁高度不超过相关规定,不得有加装栏板等行为,改变机动车登记状态。
(二)车辆牌照、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登记证等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保险符合规定。
(三)同一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实施“七统一”:统一颜色和安装顶灯;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统一安装行车记录仪;统一安装转弯呼叫语音提示设备;统一安装具备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统一安装两侧及后部防护栏并粘贴统一规格标准的反光条;统一在驾驶室(区)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栏板高度,车头喷涂运输企业名称。
(四)机动三轮车、人力车、拖拉机、农用车和畜力车等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第二十六条 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执行下列管理制度:
(一)指定专人负责建筑垃圾管理,运输车辆每季保养一次,每年年审一次,确保车辆安全、无隐患。
(二)落实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强化动态监管,确保安全行车、依规行驶。
(三)持有建筑垃圾处置证方可运输和处置。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运前,驾驶员应当检查、落实的措施。
1.装载符合规定,不超高、超载;
2.密闭到位,无飞扬、遗洒、抛落隐患;
3.车辆、轮胎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4.行驶和装卸记录仪(GPS)同时启用;
5.随带建筑垃圾运输记录卡。检查情况作出记录,交由场地管理员签字确认。
(五)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行驶路线、规定时间行驶,不得超速和违规行驶;
2.驾驶员在车辆行驶途中应当注意观察装载密闭措施,确保行驶途中密闭到位;
3.严格按照处置证规定的地点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指定点倾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4.建筑垃圾倾倒完毕后,车辆离开处置场必须净车辆上路,不得泥车污染路面,并由处置场管理员在建筑垃圾运输记录卡上确认签字。
(六)运输结束后,车辆应当进场入库管理,不得违法占道停车。
(七)严禁出借、出租、转让和倒卖或使用无效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处置证。
(八)自觉遵守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服从综合执法、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九)鼓励新型车辆应用,分阶段淘汰现有车辆,实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更新升级。
第五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全市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的运输企业、建筑垃圾中转分拣站规范建设与管理、日常运行与清理情况、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乱堆乱倒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建筑垃圾专门机构负责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中转分拣站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日常运行与清理情况、村(社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归档。
第二十九条 村(社区)负责对本村(社区)辖区内堆放点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在本辖区内未经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运输行为,并向属地专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筑垃圾管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投资平台,对多次交办未整改到位的予以督办并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推进中发现的履职不力问题需要进行问责的,将根据《海宁市生态环境问题追责机制》,移送市纪委市监委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原海政发〔2012〕88号、海政办发〔2013〕5号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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