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郑州鼎盛装修装潢垃圾处置设备官网,联系电话: 0371-65948911 装修垃圾处理设备

首页> 新闻资讯>专题报道

兰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24-02-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指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拆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承担相应的处置责任。

第四条 兰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产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委托专业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代为清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章 工程渣土管理

第六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必须按规范设置围墙或护栏,做到封闭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将渣土抛洒、遗漏在围墙或护栏之外。

第七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渣土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办理渣土处置手续。办理渣土处置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领取并填报《工程渣土处置(回填)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程施工方案及工程渣土处置计划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窗口受理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运输线路、车况、建筑工地保洁、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工程渣土处置作业责任书》,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兰溪市工程渣土处置准运证》,同时将核准情况抄告市建设局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未经申报核准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承运工作。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渣土清运核准时,应尽可能避免在城市主要道路、车流高峰时段清运渣土;清运处置渣土的车辆应自觉采取密封、全覆盖等措施,按申报核准的路线、时间、装运点和倾卸点进行作业,并自觉接受、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十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必须硬化,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配置专门冲洗设备,安排专门保洁人员。对驶出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除尘、除泥等清洗处理措施,车辆经清洗后方可驶离工地,杜绝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必要的防污措施,占道期满后须立即将建筑垃圾清除干净。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15日内将工地剩余的渣土处置干净。

第十二条 对拒不履行渣土清运义务的施工单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记录备案,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 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因房屋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登记手续。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住户,可委托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办理;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住户直接申请办理。一、二、三级道路沿街店面装饰、装修的经营户或单位,直接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住户或沿街店面经营户、单位自行清运处置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签订《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责任书》,办理《兰溪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告之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

第十五条 住户或沿街经营户(单位)无清运处置能力的,可委托专业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统一清运处置。

第十六条 市区新开发的商住用房交付使用前,开发单位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统一办理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未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由专业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不按指定地点堆放的,责令限期清理,对逾期不清理的可由专业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合作意向请给我们留言

请如实填写您的信息,我们会第一时间与您取得联系

建筑垃圾分拣设备 全国服务热线:15237121251

扫描左侧二维码
获得更多信息

公司总部:郑州市高新区国槐街8号
联系电话:0371-65948911
邮箱:zzdingsheng@163.com

版权所有 © 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04530号-3
建筑垃圾分拣设备
装修垃圾处理设备
垃圾分类分拣处理
装修垃圾分拣处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