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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24-02-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渣土,拆除各类建筑物、构建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混凝土块、碎砖块、废金属、废木材、废石膏、灰浆等。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在市城管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柯城区、衢江区政府是本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住建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市发改、资规、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智慧新城、智造新城管委会配合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垃圾处置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减量化原则,科学组织施工,优先就地利用、就地减量,在工程施工前向柯城区住建部门或衢江区住建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柯城区、衢江区住建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严禁将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 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二)按照标准设置冲洗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场内主要运输通道应当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冲洗;

(三)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采取覆盖、压实等防尘措施,并落实安全防护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建筑垃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向柯城区住建部门或衢江区住建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向柯城区住建部门或衢江区住建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柯城区、衢江区住建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 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堆放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六条建筑垃圾运输仅可由经核准备案的运输服务企业承担,具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拥有10辆以上符合标准的车辆,至少各配备1台符合国家标准的洒水车、挖机、铲车、可移动式车辆冲洗设备,并注册在本企业名下;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五)具备完善的行政、安全生产、车辆设备、扬尘控制及保洁、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二)统一车身颜色,喷印企业名称、标志、编号;

(三)安装顶灯和放大号牌;

(四)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倒车可视系统、盲区刹车辅助系统,转弯和倒车语音提示、防卷入安全护栏等设备。其中,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用2吨以下符合上述第一、二、三款条件的蓝牌轻型自卸货车,

第八条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仅能为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运输;

(二)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市区通行证,并随车携带;

(三) 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行;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超限超载,不得撒漏飞扬。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安全行车教育;

(二)驾驶相对固定的车辆,做到人车对应,不得随意更换车辆。

第四章消纳处置

第十条衢州市区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柯城区、衢江区分别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柯城区、衢江区、智慧新城、智造新城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工程渣土临时调剂场,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只接受符合规定的企业和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的建筑垃圾.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住建局牵头建立市区建筑垃圾联合监管机制,会同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制定相关考核制度,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市城管委城市管理年度考核。住建部门应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执法、住建、交通等部门应当结合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其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准运证,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布:

(一)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

(二)施工场地未按照标准设置冲洗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场内主要运输通道未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冲洗的;

(三)施工场地和居民小区内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或将生活垃圾混入的;

(四)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密闭或者密闭不严、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运输企业应及时清理;不能自行及时清理的,由属地住建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运输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柯城区、衢江区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执法、交通等部门对所属运输企业进行年度审验,年审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准入名录。

第十六条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块应当加大建筑垃圾处置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及时曝光建筑垃圾违规处置行为;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府热线

等渠道投诉举报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鼓励建设、施工、运输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积极参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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