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渣土规范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切实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建城管发〔2023〕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筑垃圾大分五类,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本办法中提到的建筑垃圾主要指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参照工程渣土管理。
第三条 长兴县行政区域内工程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县内工程渣土处置实施备案和核准制度,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园区)应督促辖区内各类工程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向县建设局备案,在处置工程渣土之前向县建设局申报处置和清运核准。
第五条 通过强化部门协作,打通数据壁垒,推动数字化改革,深化政企合作,并通过数据共享、共建、共用的方式,实行“属地负责、产销平衡、运处规范、监管闭环、整体智治”的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县政府统筹全县工程渣土的管理工作,县建设局具体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配合,具体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涉及工程渣土处置的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做好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开工前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许可审批,并履行批后监管工作;负责牵头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进行联合踏勘并提出相关建议;负责实施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指导和督促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园区)对管辖范围内在建工程数量及渣土产生情况进行摸底,做到项目数量清、项目位置清、渣土产生量清、责任主体清,督促各部门联合推广和应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负责渣土消纳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车辆干净整洁,对车辆抛冒滴漏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参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进行联合踏勘;负责将运输车辆物联网信息接驳至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传输;负责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工程渣土、未按规定路线和时间清运工程渣土、遗撒及随意倾倒渣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审批及批后监管,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管理,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国家标准,依法逐步淘汰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工程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应符合清洁化运输要求,逐步提升推广新能源车辆比例,查处排冒黑烟及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鼓励运输企业更新置换符合新国标的工程运输车辆;负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对运输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运输线路审批工作,提供县内所有场地相关路线的交通安全建议;负责为其他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建设局对全县适合建设渣土消纳场的区域进行排摸,并进行规划布点,落实场所用地;对国有储备土地场地平整项目工程渣土规范化处置和在耕地违法倾倒行为进行监管、查处。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配合指导土壤检测工作,督促退役的渣土消纳场所依法开展土壤污染检测等相关调查工作,依法规范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环评审批,督促检查工程渣土消纳场所运营单位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要求;负责处置过程中固体、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防治和查处,包括对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水、废气、噪声超标排放,固体废物不规范贮存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交通项目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工作;参与踏勘涉及交通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负责工程渣土运输营运车辆许可证的审核,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相应从业人员资格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做好主管道路的维护、维修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督促水利项目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工作;参与踏勘涉及水利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负责因建设需要的涉河涉堤的审核、审批,对工程渣土随意倾倒至河湖水域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配合查处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涉农项目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工作;负责参与踏勘涉农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负责对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渣土消纳进行监管;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进行技术鉴定,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县信访局:负责因工程渣土处置引发信访问题的协调及处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在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审查时,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途径严格控制和减少项目工程渣土的产生量。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应急处突相关工作。
县司法局:做好涉及工程渣土处置相关案件的指导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并负责辖区内工程渣土消纳场的建设及后续管理;建立工程渣土管理工作机制,将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绩效纳入考核范围;负责将辖区工程渣土管理机制报县建设局备案,如有调整及时报备;负责牵头组织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处置工程渣土的行为。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为工程渣土减量化责任主体,应当将工程渣土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工程渣土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第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县建设局备案。
第九条 渣土消纳处置根据工程项目自身需要,可选择场地内自行消纳、集中类消纳和工程类消纳。其中场地内自行消纳的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集中类消纳和工程类消纳的工程项目在出土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向县建设局提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处置)申请,所委托的运输企业需向县建设局提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清运)申请。
第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等信息,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联网;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严禁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第四章 收运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核准后方可运输处置工程渣土。严禁将工程渣土交个人或无处置资格的单位运输,严禁个人承接工程渣土处置、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国家标准,并符合清洁化运输要求,不得排冒黑烟及超标排放。
(二)车辆牌照、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登记证等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保险符合规定。
(三)同一运输企业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须实施:统一安装物联网数字化管理系统;统一颜色和安装顶灯;统一安装转弯呼叫语音提示设备;统一安装具备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统一安装两侧及后部防护栏并粘贴统一规格标准的反光条;统一在驾驶室(区)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栏板高度,车头喷涂运输企业名称。
(四)运输车辆物联网设备需联网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传输。
第十三条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出运前,应当检查、落实以下措施:
(一)装载符合规定,不超高、超载;
(二)密闭到位,无飞扬、遗撒、抛落隐患;
(三)车辆、轮胎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物联网系统等数字化设备启用。
第十四条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行驶路线、规定时间行驶,不得超速和违规行驶;
(二)驾驶员在车辆行驶途中应当注意观察装载密闭措施,确保行驶途中密闭到位;
(三)严格按照核准证件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或工程消纳点倾倒,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工程渣土;
(四)工程渣土倾倒完毕后,车辆离开处置场必须净车辆上路,不得泥车污染路面;
(五)自觉遵守工程渣土管理规定,服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中转、消纳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渣土中转、消纳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入城市道路的交接处必须达到标化管理;
(二)配备高压冲洗设施,设置符合规定的排水设施和泥水沉淀池,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落实防止污水外溢和防尘等措施;
(四)负责做好工地(堆场)出入口百米范围内道路清洁;
(五)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渣土中转、消纳场所应做好封闭式管理、机械设备配备、渣土倾倒计量、安全生产措施、环保措施等。工程渣土堆放、消纳作业期间,堆放、消纳单位应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不得受纳除工程渣土、废弃泥浆以外的垃圾,保护场内设施完好,维护现场环境卫生,确保场内渣土分类堆放。
第十七条 工程渣土中转、消纳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接入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第十八条 工程渣土集中消纳场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包括立项备案、环评、安评、交评、稳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章 联动监管
第十九条 工程渣土收运处置实行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通过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并依法及时公开工程渣土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电子转移联单由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三方填写确认。
第二十条 工程渣土管理从源头管控到末端处置全程纳入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信息及实际收运情况信息录入,实际开工的新项目等信息原则上两周内及时更新录入,确保所有的工程渣土都有出处、有去处,实现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建设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园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联动监管,重点加强违规运输、未实施电子转移联单、违规倾倒、违规处置、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处罚力度。
第二十二条 县建设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园区)对本部门、本系统在工程渣土治理环节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上,应排查是否有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和隐瞒欺瞒问题线索等现象,坚决铲除黑恶势力。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应依托社会力量,鼓励社会监督,探索举报奖励机制。
第七章 收费机制
第二十四条 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通过收费处置,以达到处置费用有保障、垃圾源头减量化的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2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雉城镇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6〕53号)中涉及工程渣土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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