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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2023-10-16

       为切实加强我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提 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确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 导、市场运作、再生利用、资源循环,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 转型,并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质量提升和推广 应用为目标,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标准体系,打通建筑垃圾产 生、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的各个环节,积极构筑建筑垃圾资 源化利用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力打造优质人居环境,彰显共同富裕生态之美。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项目建设保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建筑垃圾 产生量,制定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推进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 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并将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作为城市基础设 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建 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立项、 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 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鼓励有一定基础条件的市、县 (市、区) 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为骨干,结合“ 无废 城市” 建设,一体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区化、规模化、 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

(二)大力推进分类利用。落实《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 用指导目录》要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 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用于生产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的再 生粉料、再生骨料、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 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对建筑垃圾里分拣出来的废钢筋、废电线、废铁丝等,可用于材料再生; 废竹木料可用于制造人造板材或者生产生物质碳等产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产品质量管控。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 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严格落实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符 合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市场对产品的需求。鼓励建筑垃圾资源 化利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研发适销对路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产品,合理确定产品价格,建立完善综合利用产品售后服务体 系,延长产品保修期限,不断提升综合利用产品的竞争力。生 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的企业使用建 筑垃圾再生骨料的,相关产品应当标注生产原料来源。〔责任 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积极拓宽应用领域。在满足设计、技术、安全和环 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 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园林景 观、交通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在地面、道路、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板、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基础垫层和非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临 时工程、输水渠道衬砌、水库护坡、河道护岸等非承重结构工 程建设中,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做到能用尽 用,切实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比例。原则上建筑 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替代天然砂石建材产品用量比例不低于 30%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种类及可适用工程部位,按照国 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 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做好各方协同推广。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使用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各方主体在各自环节共同做好推广 使用: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 用产品使用要求,将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要求纳 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在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说明中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的使用工程部位和产品种类;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 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确保按图施工,并加强建筑垃圾综 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 品进场验收时,应当审查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和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其他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当督促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场验收 和取样检测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 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加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 广应用力度,将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由相关部门定 期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在政府 采购中,应当优先采购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 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 法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责任单 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对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工程在工程建设项目奖 项评选和申报绿色建筑中予以优先推荐,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施工单位给予诚信加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 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参与建筑垃圾源 头分类、中间运输、末端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全过程。鼓励国有 大型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运营,共同做大做 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和利用市场。开展建筑垃圾资源 化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培育,培育一批技术装备水平好、 产品市场竞争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 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纳入“ 无 废城市” 星级评定内容,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积极参 与“ 无废城市” 年度最佳案例、“ 无废细胞” 的评选。〔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 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组织发展改革、经信、科技、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 村、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政策措施,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指导,积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建 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研究、产品开发、产品示范推广以及处置 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单位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合作,开 发、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 设备。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标准体系,鼓励社 会团体组织编制相关的团体标准,支持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行 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现有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 技术革新和设备升级,提高资源化处理水平。〔责任单位:省 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数字赋能。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 工智能等技术,加快推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 迭代优化和推广应用,及时采集并公布建筑垃圾排放工地、运 输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等静态信息,以及建筑垃圾产生、分 类、运输、消纳、利用等动态信息,提供建筑垃圾和综合利用 产品的网上供需交易撮合服务,实现资源共享,营造合作共赢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加强建 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法规宣贯,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 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基本知识以及 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 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建筑垃圾综 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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